为了切实加强对体育馆的管理,满足教学、训练、比赛的需要,确保馆内设施不受损坏特制定本规定。
1、 体育馆是供本院教学、训练、比赛和教师科研等使用的专用场地,除正常的教学训练外,体育馆对外开放一律以通知形式通知管理人员。开放时间:
周一——周五:下午3:00---5:30
周六——周日:上午8:30---11:00 下午2:00---4:30
2、 借用体育馆需经体育部领导批准并按规定收取一定费用,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开放,如有违反追究责任。
3、 馆内球类房备有专用篮排球、乒乓球、羽毛球。自备球拍、球不得带入馆内,馆内用球、球拍不得带出馆外。进入馆内后必须在其专用场地上活动,不得擅自在其他场地上做不相关的运动。
4、 进入球类房必须穿干净软底运动鞋,进入体操房必须穿干净软底胶鞋,进入乒乓房和健身房必须穿干净鞋,否则不得入内。
5、 进入馆内必须自觉爱护公物,如有损坏照价赔偿,对故意损坏公物者严加处罚。
6、 所有使用者必须协助馆内工作人员加强管理,馆内禁止吸烟,不得随地吐痰,乱抛纸屑、乱丢瓜皮果壳矿泉水瓶,不得将水洒在木质地板上。严禁在墙上乱涂乱画或用脚蹬踏及用球碰撞。
7、 严格按照体育馆活动时间表进行活动,不得擅自在非活动时间闯入馆内活动,违者给予处罚。
8、 学生在体育课、训练和课外活动时应严格按照指导教师的要求进行练习,不得擅自做夸张或具有危险性的动作,否则后果自负。
9、 体育馆内工作人员按规定时间负责开放,凡进馆人员必须服从管理,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,若有违反不听劝阻或无理取闹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10、体育馆工作人员必须全面负责本馆的卫生、安全以及场地器材、灯光、电器等保管和保养,馆内电器线路和消防器材每天检查一次,发现问题需及时报告后勤服务总公司。
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
体育部